摘 要: | 就本质功能而言,行政法可以视为是一种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解释的系统。行政法面临的根本问题是非民选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才能得到"合法化"解释。围绕这一问题,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试图将立法机关的政治合法性"传送"到行政活动之中,从而赋予行政过程合法性。不过,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以及现代行政过程不断向"政治过程"转化,传统模式的解释能力面临巨大挑战,而以政治多元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公众参与和协商为制度基础的"自我合法化模式"成为当代行政法进行合法性解释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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