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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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满先进.论民法的本质[J].党政干部学刊,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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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满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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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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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民法本质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各类学说进行评析扬弃的基础上,并通过民法的产生根源、发展历程及其定义去追根溯源,进而提出民法是私人法的本质.如果民法本质仅停留在私法的本质上,依然不够精确,因为民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非私,是彰显平等自由及独立意志的人法,是对人性的尊重和终极关怀,因此把民法的本质界定为私人法,更能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民法本质产生的人文经济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私法产生的根基,而权利本位则是民法本质的法律体现及实现方式,使民法私人的性质最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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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本质 私人法 市民社会 权利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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