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业的审慎义务——以一起撤证案例评析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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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成.公证职业的审慎义务——以一起撤证案例评析为基础[J].中国公证,2013(1):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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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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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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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崔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方某夫妇二人与我达成意向,由二人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同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原件,证明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我也实地进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转让方夫妻二人到公证处就转让房屋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我全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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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公证 例评 义务 职业 转让方 房产证 合肥市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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