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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之正当性分析:基于《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六)
引用本文:张红光.继承公证之正当性分析:基于《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六)[J].中国公证,2013(1):15-16.
作者姓名:张红光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研究室
摘    要:“继承公证”是一种由法律设定的外部证明方式.根据“需求决定存在”经济学原理.如果当事人之继承权的实现可以自我证明、国家无须干预的话,“继承公证”在社会学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那么“继承公证”到底是不是一个立法者主观臆造、而现实并不需要的产物呢?这个问题有赖于对继承证书制度的分析。

关 键 词:继承公证  《公证法》  证明方式  经济学原理  证书制度  继承权  当事人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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