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之正当性分析:基于《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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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光.继承公证之正当性分析:基于《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六)[J].中国公证,2013(1):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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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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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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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继承公证”是一种由法律设定的外部证明方式.根据“需求决定存在”经济学原理.如果当事人之继承权的实现可以自我证明、国家无须干预的话,“继承公证”在社会学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那么“继承公证”到底是不是一个立法者主观臆造、而现实并不需要的产物呢?这个问题有赖于对继承证书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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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承公证 《公证法》 证明方式 经济学原理 证书制度 继承权 当事人 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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