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人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是法律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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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莎."一府两院"人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是法律应有之义[J].法治与社会,2016(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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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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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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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府两院 人员 人大常委会 职务 组织法 行为无效 市长 宪法第 秘书长 检察院 政府 委员 违宪 任职 法院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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