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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府两院"人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是法律应有之义
引用本文:段莎."一府两院"人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是法律应有之义[J].法治与社会,2016(1):24-25.
作者姓名:段莎
摘    要: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关 键 词:一府两院  人员  人大常委会  职务  组织法  行为无效  市长  宪法第  秘书长  检察院  政府  委员  违宪  任职  法院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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