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分居权
作者姓名:肖劲松  段文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
摘    要:夫妻是否享有分居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当事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请求权的承诺,如果不想承担此项义务,可以选择不结婚,所以结婚后的夫妻双方均必须切实履行同居义务,而不应享有分居的权利,法律更不应予以确认。也有人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①,所以婚姻契约学说的代表人康德(kant)主张,同居乃婚姻成立后的必然权利和义务,是人类男女结合的生理和社会需求,如果允许一个人与其婚姻关系相对人分别居住,从而不能将各自的性器官和性能力供以终身相互使用,就是对这一共同体的本质破坏,必然导致婚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