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性利益"不宜成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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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翔,徐凌华,张昱泉."非物质性利益"不宜成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J].法制与社会,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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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翔 徐凌华 张昱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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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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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贿赂犯罪多为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直接索取他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也逐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摆脱了以往直接给予财物的方式,采用其他变相的形式,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在贿赂的过程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已经逐渐由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向非物质性利益转变。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是否真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本文认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的范围不宜扩大至非物质性利益,但也不应当仅仅限制在钱财和物资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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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 财物 非物质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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