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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办法“湖南省各级机关特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前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54年4月30日以(54)府财预字第480号命令颁发的"湖南省各级机关特种资金管理办法",由于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已不适用。现根据财政部拟定的"机关特种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精神,结合本省当前情况,制定"湖南省各级机关特种资金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原颁办法同时废止。1956年3月省财政会议决定纳入特种资金管理的公房地租金和变价收入,为了便于县市集中使用,发挥以房养房和以房建房的作用,应划入县市自筹经费,由县市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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