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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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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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研究员,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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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凡诉必立的思维有法律,就有漏洞。虽然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充实民商法实体规范,在《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充实争讼法律规范,为民商法官的裁判活动创造良好立法环境。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由于民商法律生活的纷繁复杂与变动不居,立法者本事再大,智慧再多,也无法对将来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例如,《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许多法院对这两类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暂不受理的态度。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加之民商立法本身之不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常有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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