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执行中央一九五四年发放残废金和抚恤金工作通知的几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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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便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55)字第二○二六号关于一九五四年发放残废余和抚恤金工作问题的通知,特作如下说明,希在执行中注意:一、在发放中如发现有个别残废等级有显著不合,需要重新检查评定及换发证件者,由所在机关单位介绍到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换证。对于重新参加工作的退伍、复员、转业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由录用单位审查清楚,可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满一年后发给其残废余或优待余。(无照像及钢印之纸片证件按第三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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