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久以来,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效力因立法空白而处于"似是而非"的尴尬境地。不仅使侦查机关有手脚被束缚感,加大了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令人们开始质疑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造成心理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次让这个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不负众望的是,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终于具备了证据的合法身份,掀开了神秘的面纱。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秘密侦查证据的规定仅仅只有一条,且有侵害公民质证权之嫌。对此,我将在本文中予以详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域外立法的比较与分析给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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