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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诈骗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及民间融资乱象的思索——以吴英案为视点
引用本文:施建民.关于集资诈骗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及民间融资乱象的思索——以吴英案为视点[J].法制与社会,2014(5):75-76.
作者姓名:施建民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促进会
摘    要:吴英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反响与诸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中不特定对象的研究,揭示出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指出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现象,并提出了堵疏民间融资市场才是根本之举。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不特定对象  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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