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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
引用本文:
陈龙业.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8(4):15-18.
作者姓名:
陈龙业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在人格叔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关 键 词:
网络隐私权
侵权损害与赔偿
间接损失
过失相抵
网络隐私权
侵权
损害
赔偿
事件
过失相抵规则
前提
保密义务
主体
可预见性规则
范围
间接损失
经济损失
经济利益
精神痛苦
背景
商品化
人格
文章编号:
1005-9512(2008)04-0015-04
本文献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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