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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
引用本文:陈龙业.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8(4):15-18.
作者姓名:陈龙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在人格叔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关 键 词:网络隐私权  侵权损害与赔偿  间接损失  过失相抵  网络隐私权  侵权  损害  赔偿  事件  过失相抵规则  前提  保密义务  主体  可预见性规则  范围  间接损失  经济损失  经济利益  精神痛苦  背景  商品化  人格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4-0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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