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实证问题研究——以1137份一审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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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宁,吴振寰.骗取贷款罪实证问题研究——以1137份一审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4):4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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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宁 吴振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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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2. 赣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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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高校人文项目“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FX20215);;江西省教育规划一般项目“‘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防控机制研究”(22YB166);;江西省教改课题一般项目“《刑法学》鉴定式案例分析法融合Seminar教学改革研究”(JXJG-14-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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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删除了骗取贷款罪基本犯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认定扩大化、“唯数额论”的问题,但仍保留了升格法定刑幅度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如何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语境下对该条文合理解释以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基于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立法补漏定位,对“欺骗手段”进行体系性解释,即“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危险的欺骗行为”;“重大损失”应当为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包括利息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是在“重大损失”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在接近“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上综合考量骗贷“数额”、次数、重大伪造材料以及是否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或者证券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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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骗取贷款罪 “重大损失”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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