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但并未针对侵犯注册服务商标的刑事追诉标准进行区分和明确。刑事理论和司法实务均以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和评价侵权行为。目前对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打击不力,既有现有刑事追诉标准规定不清、在互联网犯罪形态适用不能的因素,也有服务的无形性、易变性、即时性等特征导致对服务商标保护的程度与尺度具有独特性的因素。因此,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回应现实司法需求,参照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侵犯著作权入罪标准,合理引入用户注册数、点击次数等扩充“其他严重情节”内涵,同时基于服务商标区别商品商标的特性区别,以升维打击为策略,通过提高数额标准,完善服务商标刑法保护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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