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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金融诈骗犯罪
作者姓名:刘庆祥  徐静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金融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金融秩序,理论界对此罪是双重客体的认识没有争议,但对何为主要客体的意见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它的客体首先表现为所有权,其次才是金融管理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有危害所有权关系的问题,但主要是破坏社会金融秩序,这是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也是这类犯罪区别其他经济犯罪的本质所在.按一般观点来分析,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应根据立法者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即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来确定主要客体.修改后的《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单独一节的形式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说明其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的实质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联序的犯罪.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客,但市场更需要一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又是保障财产所有权所※需的条牛.所以社会金融秩序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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