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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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同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凡是以真实姓名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给举报人奖励。1.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2.举报违纪违法行为,能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3.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解决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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