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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查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事实的合法性问题
引用本文:兰万安.谈审查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事实的合法性问题[J].法律适用,1994(6).
作者姓名:兰万安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事实基础,也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违法.如何对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认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9条和第54条第(一)、第(二)项第1目来进行.首先,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和具体要求.其次,根据案件的事实分清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确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再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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