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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上签英文名仍然能认定其债务人身份
摘    要:广东江门市程良堂问:某乙向某甲借款并写了欠条,但其在欠条上的签名未用身份证上的名字,而是其英文名。有人认为某甲不能以某已为被告而追债,这种看法正确吗?本刊法律部答;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所出具的欠条或借据,一般是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如果债务人要否认在欠条上的签名是其签名,必须举出充分的、确凿的证据,并经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论在欠条上如何签名,只要能证明钱是该债务人所借,名是该债务人所签,该债务人即不能以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为理由来否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共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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