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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高利贷问题的一点看法
作者姓名:何勇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高利贷问题”是个笼统的提法,在适用时感到有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有些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处理的。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放高利贷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应当以贪污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规定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挪用公款放高利贷的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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