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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
作者姓名:
江平
张佩霖
摘 要:
古今中外,一切国家在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时,都不外乎运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刑事手段并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因为“调整”指的是经济关系中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刑事手段只是保持经济秩序和主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但又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试图从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我国的实际出发,对这个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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