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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法人体系的序列化思考
引用本文:张力.私法中的“人”——法人体系的序列化思考[J].法律科学,2008(3):95-106.
作者姓名:张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400031
摘    要:与传统的私法视角下、交易场合中,法人与自然人一律平等,皆为无差别的“私法中的人”的思维不同,在历史观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两大法人“模型”。两模型之角力,体现为不同的法人类型通过消长其“社团性”,调整团体与团体成员各自就法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法律上的距离”,而排列为与其公、私域属性相适应的,促进社会整合的法人类型序列。在历史上这可呈现为各法人本质学说流派的论争,在当代则反映为某些民法典中,不同社会功能法人类型的财产权强弱之差序安排。最终这将促使民法扬弃对法人的狭隘私法定性,正视与回应法人跨越公、私体制的“复合人”特质,进而也提高民法应对社会分化与转型的能力。

关 键 词:私法中的人  法人体系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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