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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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飞.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J]. 法学杂志, 2008, 29(2): 7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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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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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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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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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者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个人责任 |
On The Relationship Among Stat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Employer's Liability In Act For Torn And The Individual Liability Of Inflic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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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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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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