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汇款单并利用职务便利销户、报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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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智勇 周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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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牟智勇),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周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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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1年3月19日晚,某市一乡镇邮政支局局长李某(党员)趁无人之机,使用私藏的钥匙进入该支局营业室,从暂存在该营业室中准备于次日寄往市邮政局的邮件中,盗走同事刘某经手的已经兑付的162张汇款单,致使刘某经手兑付的6177l元不能在市邮政局销户、报帐。4月7目,刘某调离该支局办理交接手续时,将此款作为个人悬帐进行了赔偿。之后,李某见刘某已经调离,便利用自己经手营业的机会,将所窃取的162张汇款单中的42张汇款单作为自己兑付的汇款单寄往市邮政局销户、报帐,从中获取25000元。其余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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