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当事人上诉有“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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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全章.让当事人上诉有“门”[J].人民司法,19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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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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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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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第一审民事和刑事判决书的末尾都要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利和上诉方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然而,一些当事人因文化素养不高,往往不知往哪里递送上诉状子,笔者几乎每天都能碰到当事人上诉找不到“门”的事。从法院工作方面找原因,似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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