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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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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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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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指被告人以沉默的方式拒绝强行要求作导致刑罚或者更严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其涵义有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方(包括侦查机关)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方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陈述,不囿于控方的讯问。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滥觞于1693年英国约翰·李尔本案件,是早已沿用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但我国《刑诉法》第93条却规定:除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外,对于本案有关的问题,无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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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控方 讯问 沉默权 侦查机关 供述 重刑 应当 陈述 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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