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性质与效力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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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立梅 胡常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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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史立梅(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常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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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论法第162条用三个并列条款规定了三种判决类型: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文简称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从立法行文上来看,这种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独立于普通的无罪判决而单列出来的行文方法与美、英、法、德、日等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刑事诉讼法律之相关规定颇为不同。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如此规定并非立法技术上的失误,而是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深意:第一,强调此种判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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