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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赵连勇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化轻总公司
摘    要:黄某诉水泥厂因洗澡烫伤一案,主张以水泥厂安全措施不全致他烫伤为由要求水泥厂赔偿,于法无据。水泥厂浴室安全措施问题与黄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关系,水泥厂无承担赔偿请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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