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问题的法律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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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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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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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从婚姻的属性看法律对离婚问题的引导 在有关婚姻关系性质的问题上,总是围绕着契约论来展开辩论。契约论是西方学者在反对基督教婚姻神化理论的斗争中产生的,反映了当时的人文思潮。康德认为,配偶双方是“为了终身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①。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1791年宪法,明确地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但黑格尔认为“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得到的观点,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定约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他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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