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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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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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西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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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进入了直接民主新阶段.要使实现直接民主之后的村民自治进一步走向成熟.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首先,要依法重申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分工的原则.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成员分工负责制.对党支部.村委会办事程序诸如财务收支单据和签字.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使各项工作开展有依据。其次,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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