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执行异议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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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友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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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盐城中一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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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4月15日;盐城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金属总公司)以其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征用的3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先后四次向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下称开发区农行)借款41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贷款合同,但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开发区农行借给金属总公司人民币41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金属总公司应在1997年2月底前向开发区农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42万元,但因经营效益不佳,金属总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开发区农行向金属总公司提出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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