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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执行异议成立
引用本文:吴友礼.此案的执行异议成立[J].律师世界,1998(9).
作者姓名:吴友礼
作者单位:盐城中一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介绍: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4月15日;盐城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金属总公司)以其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征用的3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先后四次向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下称开发区农行)借款41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贷款合同,但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开发区农行借给金属总公司人民币41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金属总公司应在1997年2月底前向开发区农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42万元,但因经营效益不佳,金属总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开发区农行向金属总公司提出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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