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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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本鹏.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19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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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本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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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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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我国又称房地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动产而生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土地系现代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及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规范构成物权法的核心部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为一例;物权法中的国家干预也最为强烈,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最为典型,同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相比,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最小;又因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最具固有法色彩,总是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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