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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摘 要:
王清同志: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犯罪嫌疑人甲因同一犯罪而再次被逮捕羁押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因为:第一,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了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能采用抓了放,放了抓的形式来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否则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第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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