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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作为仲裁主体的实务分析
作者姓名:严波
作者单位:北京仲裁委员会 工作人员
摘    要:案例一: 1993年11月,甲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甲市规委)召集十余家相关单位,就关于集资建设甲市A地区外部市政设施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会议建议成立A地区市政设施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筹建办),由与会各家市政设施受益单位共同集资,由筹建办统一调度进行A地区市政设施建设,并就上述内容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会后,A地区的市政设施建设在筹建办的筹划下逐步展开。2001年4月,甲市B房地产公司与筹建办签订了一份《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由筹建办出地,B公司出钱,联合开发A地区市政及商业用房,协议并就B公司与筹建办相互的开发分成及补偿办法作出了约定。之后,双方因履行《联合建房协议》发生纠纷,筹建办依据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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