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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引用本文:朱华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J].中外法学,1996(2):58-62.
作者姓名:朱华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摘    要:<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Ⅰ.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  《基本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权  "一国两制"  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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