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部门负责人以单位名义走私并截留部分货款应如何处理
作者姓名:李继华  陈兴良  张明楷  石磊  蒋熙辉  孙永生  位鲁刚  王巍  王宪江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典型的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及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有关的负责人决定三个条件。但现实中也存在许多案例,上述三个特征并不同时具备,比如以单位名义进行,却并非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对于这样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理论上存在着分歧。近日,本刊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国际销售  职务侵占罪  个人行为  谋取利益  单位犯罪主体  职务行为  认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行为  犯罪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