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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云南、甘肃分局: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我局在广泛调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定限额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保留外汇。该限额由各有关分局根据当地情况具体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边贸企业上一年进出口总额的50%。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由各有关分局自行印制(规格见样本)。该登记证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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