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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四五“普法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引用本文:陈大山.民政“四五“普法应处理好四个关系[J].中国民政,2001(11):39.
作者姓名:陈大山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民政局
摘    要:笔者认为,民政“四五”普法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计划与落实的关系。“四五”普法应在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行业的特点,科学、系统地制定学习计划,在克“粗” 求“细”上下功夫。将学习内容具体划分到年、月甚至周,并明确所要达到的要求和标准,辅之以保证学教效果的具体措施,罗列出需人大、政协监督的条目,防止图形式,杜绝走过场,真正使计划落到实处,使普法出现成效。 二是发展和巩固的关系。在内容上除按计划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外,仍应将“三五” 及之前的重要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范围,切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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