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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到位的实现之径——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之四
摘    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监督法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公开,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无论是思想观念还是操作层面,都面临着许多需要突破的禁锢、框框。公开原则的实现,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也并不是因为有了法律的依据就“万事大吉”了。恰恰相反,不仅需要用新的理念去厘清思想认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公开性实现的各种制度保障,使人大监督公开不仅具备稳定性、动态性,且具备长期性和全面性。

关 键 词:公开原则  人大监督  社会  人大常委会  现状  法律文本  操作层面  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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