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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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鸿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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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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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7年7月9日下午,杨口村农民杨毓贤(男,24岁)、杨建民(男,25岁)各开一辆手扶拖拉机,带领同村村民杨某、王某、刘某前往天山村购买木料。行至天山村村口刘道娃的木耳架旁时,杨毓贤和杨建民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木耳架上的过桥木两根(每根390厘米×6厘米),装在拖拉机上。失主刘道娃发现后索要,杨毓贤、杨建民拒绝归还,刘上车去取,杨毓贤和杨建民殴打刘,致刘睾丸肿胀充血,外耳道损伤出血,昏倒于地。杨毓贤等人趁机驾驶拖拉机逃跑。被告人吴文煜(男,18岁,高中二年级学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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