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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刍议
引用本文:周悦丽.劳动合同解除刍议[J].工会论坛,2004,10(5):94-95.
作者姓名:周悦丽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因此应该通过明确界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相应的附随义务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以及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予以规制。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  后附随义务
文章编号:1008-6153(2004)05-00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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