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事权利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在构造上也更为完备。“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论断揭示了民事权利的完整结构,即权利的基本内容和救济内容的统一,当事人的私权利必然包括法律救济力。民事权利如果不配之以具体的法律救济力,其自身必将因过于抽象化而成为徒具形式上的意义的东西。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原来计划体制中的弊端不会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而新的市场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不成熟、不完备的弊端同时会强烈地表现出来。特殊的社会环境,加之我国历史传统所蕴含的文化上的王道主义、政治上的人治主义、社会上的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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