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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应当怎样执行?
引用本文:吴钧,宋悦来.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应当怎样执行?[J].人民司法,1980(12).
作者姓名:吴钧  宋悦来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悦来)
摘    要:吴钧、宋悦来同志: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你们提到的第一种看法和作法是正确的。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能直接加刑,看来认识是明确的。分歧的焦点是:第二审法院能否以判刑过轻为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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