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律师业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文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司法实际部门以及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而且,绝大多数被害人对这一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为此,本文试对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几个问题以及代理词制作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及其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问题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是,1982年施行的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此做了补充。该条例第2条第3项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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