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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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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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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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金资助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70后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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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意行为是决定民事主体行为的内在因素,理性主义是行为能力产生的基础.比较考察各国行为能力制度的演变,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应采取二元化的方式,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为可撤销,但日常性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得撤销,并对欠缺行为能力人在几种特定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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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自由意志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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