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论司法权——对《政府论》(下篇)的重新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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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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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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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洛克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是政治社会区别于自然状态的主要标志;司法职能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其功能在于实施法律,解决纠纷,保障人权;司法权由法官独立行使;法官裁判纠纷的依据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权应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论文最后指出,洛克司法权理论具有英国特色,符合英国国情;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思想并无轩轾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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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洛克 政府论 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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