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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作者姓名:于恒魁  王玉兰
作者单位:长春市党校学报编辑部(于恒魁),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王玉兰)
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相悖。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从而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财富极大涌流基础上的。而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生产力水平之上的,这种“保护私人财产”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保护私人财产  消灭私有制  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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