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房地产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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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卫清 郭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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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钱卫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郭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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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企业房地产的处理很不统一,有的随意扩大范围,将所有房地产均作为破产财产抵偿债权;有的擅自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房地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有的划不清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差别,不论是行政划拨还是出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列为破产财产处理,或者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一律不管,交给行政部门处理。凡此种种,既违反了现有法律的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正确地确认破产企业拥有房地产作为破产财产的范围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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