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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摘 要:
1、2004年10月我到一家私营宾馆打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还必须先交押金1000元。2005年3月,该宾馆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仅开给我300元的工资。我气不过便提出与该宾馆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并退还押金。谁料想,宾馆竟以合同未满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未按约取得报酬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违约金
《劳动法》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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