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政策问答
摘    要:1、2004年10月我到一家私营宾馆打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还必须先交押金1000元。2005年3月,该宾馆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仅开给我300元的工资。我气不过便提出与该宾馆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并退还押金。谁料想,宾馆竟以合同未满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未按约取得报酬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违约金  《劳动法》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