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资料证据判断标准的变化——从一则案例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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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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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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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批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该批复的合理性遭到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质疑。今年 4月 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8条重新设置了音像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 ,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 ,其他音像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事案件 ,采纳了当事人提供的私自录音资料作为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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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证据 音像资料 侵害他人权益 法律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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